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试验人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3.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4.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机构
1.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2.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3.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进行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工作。
4.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5.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三、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1.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2.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3.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6.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7.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8.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9.在假、节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7)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11.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12.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学校保卫处。
四、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1.各课题组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课题组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设备科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2.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爆炸物品,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购计划,填写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统一采购,指定管理人员统一领用。购买剧毒品、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危险物品购运证》才能采购。
3.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4.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
5.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6.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渣、废液(如用EB染色的凝胶,EB区内使用过的手套、纸等废弃物,银染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必须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五、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5.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6.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