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地使用原则
1.符合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创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发展原则;
2.符合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发展方向;
3.能保证工程技术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4.能保证工程技术中心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5.能保证工程技术中心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6.能保证实验设备的正常运行;
7.能保证工程技术中心合作交流用场地。
二、场地管理原则
8.除工程技术中心固定人员外,其它需要使用工程技术中心实室场地的人员,应在使用实验场地前3个月向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一),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场地的目的和面积、课题名称、项目编号、主要研究方向、实验内容、时间、任务等,并经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签订“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场地使用协议书”(见附表二),根据场地使用的性质,交纳一定的场地使用管理费后,方能进入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开展工作。
9.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遵守工程技术中心的各项管理条例,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吃零食、接电炉做饭等,严禁有毒气、液体的排放;使用者在本中心工作期间应规范公共道德行为准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做好知识产权的保密、保护工作。
三、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10.场地使用人员资质条件
(1)工程技术中心固定人员;
(2)工程技术中心聘用人员;
(3)工程技术中心流动人员(访问学者、交流人员);
(4)工程技术中心审核认定的其它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含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自带经费研究项目);
(5)与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方向相关的项目承担者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及本科生;
11.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场地的分类(划分)
(1)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留用场地:用于工程技术中心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访问学者、交流人员)的场地;
(2)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场地:公共实验室;
(3)工程技术中心有偿使用场地:用于通过工程技术中心审核认定的科研项目的承当者,科研实验用房,及工程技术中心批准进入的其它人员的实验用房(课题组成员、研究生等)。
四、场地使用审核办法
12.场地使用申请办法
凡申请工程技术中心用房的,需在用前3个月向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场地使用审核表”(见附表一),需详细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究方向、项目经费情况(政府拨款数及自筹数)、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是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号、申请号等 ) 、课题性质 ( 横向、纵向等 ) 、本技术的查新情况、产业化应用前景等。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将在1个月内做出审核。
13.场地使用审核标准
场地使用审核的标准将按以下内容并根据不同分值进行量化评分:课题的名称、课题的研究方向、课题的性质(横向、纵向等)、课题的资助部门或单位(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资助的等级 (973 、 863 、国家攻关、国家级重点基金或应用基金、省部级攻关、省重点基金、省应用基金等)、资助力度、知识产权情况、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前景等。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将对上述各项进行逐项审核评分,分值为 60 分以上将取得进入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的资格。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将本着“择优扶强”的原则,在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与相应的课题组鉴定场地使用协议后,安排入驻。
五、入住与退出
14.经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审核,同意入住的课题组,入住前应与工程技术中心签定场地使用协议 (见附表二),协议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注明使用面积、房间号、使用期限、配套设施及完好情况等。
15.在距使用期限到期三个月前,实验室将发出场地使用到期通知书,使用实验室场地的责任人应配合实验室做好退出前的搬迁准备,不得借故拖延。
16.如需继续使用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场地的,应在接到“到期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提出实验场地留用申请(参见第四章:场地使用审核办法),使用申请得到工程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申请未得到批准,并借故拖延超过二个月的,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在报请工程技术中心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1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留用:
(1)获得新的课题及研究经费的资助,课题级别、实到经费数等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且留用申请得到工程技术中心批准的;
(2)因各种原因导致课题延期结题,并得到课题主管部门(科技厅)批准的,但留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6 个月);
(3)在使用期间与工程技术中心签有合作协议未到期者。
六、场地使用收费标准和办法
18.凡经工程技术中心审核同意进驻的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交清场地使用费(学校财务转帐等),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收费标准由学校决定。
七、实验、办公设施的管理
19.工程技术中心只为申请进驻者提供最基本的工作条件(实验用房、水、电等),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和设备等将由申请者自行解决。
20.为了维护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工作环境和整体形象,凡经工程技术中心审核同意进驻的单位、课题组或个人,不得将报废的设备、物品、废旧家具等搬入实验室。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