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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18-04-10 17:48 于龙凤  审核人:于龙凤

   为了有效地保护本工程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本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中心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菌株、转基因材料、种苗、 种子、DNA、RNA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二、由于本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校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中心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

三、本工程技术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四、所有与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中心批准。

五、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各类实验材料、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整理分析所得的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用于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说明,并且论文必须以“云南省红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署名。

六、研究人员离开本中心后,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使用本中心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开本中心后,如需继续使用本中心的实验材料,应与本中心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中心有关材料者,应负法律责任。

七、本中心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中心署名。

八、 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中心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中心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的脚注标明。但本中心固定研究人员离开中心后在本中心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或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

九、非本中心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自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来中心之前与本中心签定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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