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的管理,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通报批评:
1.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在实验室日志上登记者;
2.使用仪器设备不登记者;
3.未经许可搬动仪器设备者;
4.未经允许将实验室财产带出实验室者;
5.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试剂、器材影响他人工作者;
6.做完实验后不将其使用过的仪器、工作台面及场地打扫干净者;
7.最后离开实验室而不关灯、水电及门窗者;
8.其它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和干扰他人工作的行为者。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罚款及其它处理:
1.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达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者,除由本人所在课题组赔偿全部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经济损失的10%。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除由本人所在课题组赔偿全部损失外,1000元部分按第1条算、其余部分每人每次罚款经济损失的5%。即罚款额=1000×10%+(经济损失-1000)×5%。经济损失达5000-10000元的,除由本人所在课题组赔偿全部损失外,5000元以下部分按第2条计算,其余部分每人每次罚款经济损失的3%,即罚款额=1000×10%+(5000-1000)×5%+(经济损失-5000)×3%。
2.违章操作造成10000元以上特大经济损失,除由本人所在课题组赔偿损失外,10000元以下部分按第三条计算,其余部分每人每次罚款经济损失的1%,情节严重的,再行处理。罚款额=1000×10%+(5000-1000)×5%+(10000-5000)×3%+(经济损失-10000)×1%。
3.以上各项处罚措施由工程技术中心执行,罚款款项由违反者所在课题组负责收缴,工程技术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